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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全市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是行政监察的对象,都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做到令行禁止。二是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三是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及重大任务,是否实现了工作目标。四是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或改进。
  目前,要重点解决政府机关工作中存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一是行政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二是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和服务承诺的行为;三是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四是责任心不强和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五是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民主进程的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将显得更加重要,必须不断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一是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评议;三是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四是利用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二)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和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效能考评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规范约束机制。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体系。市成立菏泽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公开受理投诉,逐步建立起全市上下联动、高效快捷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和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建立行政效能评估、评议制度。要定期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及主要工作目标、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廉洁勤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评议。行政效能评估、评议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监察部门会同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评估组,对有关部门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估。二是组织被评部门所管理、服务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也可直接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社会调查与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部门进行评议。每年都要至少开展一次对行政效能情况的评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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