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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普查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普查工作的意见
(菏政字〔20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确保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规范城区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现就城市规划内房地产普查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对单位及居(村)民所有房地产进行全面普查,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对核验无疑义的,加盖“验讫”标识。对符合条件,漏办未办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证件。对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确权发证,并根据有关法规处理。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居(村)民的房屋,未取得装饰装修许可证,已经进行装饰装修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办理证件。对违章装饰装修的,一律不予办理证件。
  三、这次普查之后,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装饰装修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遇有国家征用或开发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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