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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3]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3]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通知
(菏政发〔200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3〕19号)已下发给你们,现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市政府确定,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各抽调一名单位负责人和一名科长成立财经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办理检查计划协调的具体事宜。
  二、每年第一季度,各部门要向协调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本级检查计划,检查计划要具体到行业、部门、单位和实施时间。协调办公室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协调会,互通检查情况和进度,加强部门之间检查计划的协调,切实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等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市级各部门检查的管理,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检查计划要服从国务院及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检查任务,对上级统一安排的检查事项,由有关监督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其他监督部门不得在同一计划内再安排检查事项。
  四、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检查成果共享。所有检查事项结束后,各监督部门都要根据检查程序,及时出具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检查结论,并抄送相关监督部门;检查结论在本地本级范围内要共同认可,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检查结论或决定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执行的,其他部门要积极依法协助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作出结论或决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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