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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菏政发〔2003〕21号)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做好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问题特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对菏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开发建设。
  二、撤地设市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至今尚未动工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市政府统一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已动工建设尚未完工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对土地面积、用途核实后并经市政府批准,限期完成;闲置荒芜的,依法征收闲置费;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证书)无效,依法进行处罚。
  三、利用城区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涉及拆迁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拆迁。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不得私自交易;未征为国有不准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更不准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对未经批准已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对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依法拆除,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法从重处罚,补交有关规费,完善有关手续。擅自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而按商品房销售的,依法处罚后按程序报批,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
  五、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物价、监察部门要组成联合清查办公室,对城区各类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全部、彻底清查,严肃处理。对违法占地和私自交易土地以及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经市政府批准,不准发放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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