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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培植新的财政增长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当前契税征收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交易量大幅度上升,应征契税的数额也逐年增加。但长期以来契税征收工作一直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致使契税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款流失十分严重。为此,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改变目前契税严重流失的局面,为我市财政培植新的增长点。
  二、加强征收管理,实行财政自征
  新的契税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管规定明确了契税征收机关为当地财政部门,从根本上赋予了财政部门在契税征管中的职能作用和执法主体地位。自文到之日起,全市契税实行财政部门自征,同时建立规范严密的税收稽查和部门制约机制。具体操作方法是,每县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一个窗口,市直和牡丹区、开发区合并设立一个窗口,每个窗口形成一道征税、发证一条流水作业线。财政部门派驻专人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一起现场联合办公,实行统一征收、分级次入库的管理办法。
  三、加强制度管理,搞好部门配合
  契税有着自身的特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发生才能产生契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是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主管部门,掌握着契税税源的第一手资料。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要按照契税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实行源头控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部门配合是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将征管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的联系,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应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地产、房产交易、出让、转让情况的有关资料。征收机关也要及时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提供完税或免税的各种证明。征收机关、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做到应征税款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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