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菏泽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 长(代) :杜昌文
二○○三年二月十日
菏泽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档案的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地域的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湾、沟、沙滩、滞洪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城镇、开发区、自然村、社区、居民区、路、街、巷(胡同)、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厂)及道路、桥梁、隧道、水库、河堤、浮桥、闸坝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苗圃、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纪念地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地名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公布标准地名;
(四)定期组织开展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服务;
(五)负责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组织汇集、编纂地名图、录、典、志等图书资料;
(七)检查、监督和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五条 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和标准地名审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