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及附加尾欠的通知
(菏政发〔200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去年以来,我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在农业税征管工作中,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认真执行有关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绝大部分农民都能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交纳农业税及附加。但也有个别“钉子户”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差,故意抗、逃税款,形成了较大数额的农业税尾欠。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市共计形成农业税及附加尾欠近4000万元,占应征总额的6%,平均每乡镇25万多元。这些尾欠如果不能及时清收,不但会造成乡镇财政收入流失,影响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而且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还有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引起更大范围、更大数额的尾欠,影响今后的农业税征管工作,为了确保农业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经请示省农税征收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府确定,在今年夏征前,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尾欠进行一次集中清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子,搞好宣传发动。各县区、乡镇要立即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对所有的农业税尾欠村和尾欠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核定欠税数额,分析欠税原因。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清收方案,并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农民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明确清收范围。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清收农业税费尾欠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农改办〔2003〕3号)要求,各县区、乡镇只能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尾欠进行清收。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村提留尾欠,先挂帐,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不允许与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尾欠合并清收。
三、依法组织清收。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农业税征管条例,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要求,由农税征管人员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组织清收,对抗税不交的“钉子户”应依税法强制执行。清收工作中,要严格履行执法手续,规范执法程序。对因执法手续不完备、执法程序不严格造成群体上访、形成恶性案件的,或借清收尾欠之机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