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补充通知
(菏政字〔2003〕2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1〕30号)精神,统一菏泽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菏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1.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年产值为1300元/亩;
2.土地补偿费倍数为9倍;
3.安置补助费倍数为9倍;
4.青苗补偿费为一季农作物产值;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中限据实补偿。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第十八条三、四、五款,第十九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农转非后剩余土地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