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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的通知
(菏政发〔2003〕32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纯收益必须全额上缴市级政府,然后按照市、区六四分成的办法分配。每个项目手续办理终结后,上缴入库的土地纯收益的40%返还两区。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存量土地的纯收益先与原使用单位按比例分成,10-40%返还原使用单位,剩余部分按照市、区六四分成的比例分配,市属单位国有存量土地的纯收益两区不参予分成。
  三、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纯收益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两区分成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由两区分别提出项目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管理。
  四、国有存量土地出让纯收益原使用单位的具体分成比例按下列原则办理:1.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为10%,用于土地开发补偿。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省垂直领导的单位为20%,用于土地开发补偿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补助。3.企业单位为30%,用于土地开发补偿、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和职工失业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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