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菏政发〔200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同时要求:
  一、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再收费。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三、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将实行目录管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向社会公布的目录执行。凡未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四、收费项目取消后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及时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缴销有关收费票据。
  五、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公示牌(栏)的内容及时变更,确保公示牌(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准确有效。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涉及到的事宜由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取消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34项)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取消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34项)

部 门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建设部门1住房租赁保证金原地委、行署菏发〔1992〕14号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费 原行署菏行发〔1999〕51号
3工程承包管理费原行署菏行发〔2000〕12号
工商部门4新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原行署菏行发〔1995〕25号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宣传牌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1994〕菏价非便字第6号
交通部门6搬运装卸工作证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5〕53号
7人力客运三轮车车蓬工本费市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2001〕153号
8机动客运三轮车 车蓬工本费市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2001〕153号
9汽车维修行业生产 许可证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非字〔1994〕40号 
10客车照像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5〕53号
国土资源部门11农村宅基地超占承包费原行署菏行发〔1995〕47号
文化部门12警示牌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2000〕57号  
卫生部门13性病防治宣传费原地区物价局〔1993〕菏价非便字第3号
公安部门14自行车牌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5〕72号
 15自行车执照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5〕72号
农业部门16农业技术职称评审费原地区物价局〔1990〕菏价非便字第10号
劳动部门17待业青年就业前教育培训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92)菏价非字43号
18司炉工培训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92)菏价非字35号
教育部门19 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1993〕菏价非字43号
20非师范类毕业生培训费原地区收费办菏费行发〔1998〕1号
21教师进修培训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8〕47号
石化部门22煤炭管理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1〕9号
司法部门23招聘律师助理培训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2000〕44号
24招聘律师助理报名考务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2000〕44号
人事部门25聘任证书费原地区物价局〔1994〕菏价非便字第5号
计生部门26《一胎生育证》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8〕48号
27《二胎生育证》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8〕48号
统计部门28新国民经济核算知识培训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6〕5号
税务部门29税务公告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6〕74号
电信部门30电话代维费原地区物价局菏价费发〔1997〕50号
市委办31全区文管人员培训费原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菏价费发〔1998〕32号
32综合知识辅导培训费市物价局菏价费发〔2001〕151号
政府办33机构改革研讨培训费原地区物价局〔1993〕菏价非便字第1号
34出国人员有关表格工本费原地区物价局菏价费发〔1996〕1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