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
(菏政发〔200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克服城市规划审批中存在的随意性、盲目性,将城市规划审批更好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阳光操作,提高规划水平,现对审批办法作如下规范:
一、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按申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等,我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分为市政府审批项目和市规划局审批项目两种审批方式。1.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2)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3)重点建设工程的选址项目;(4)沿中华路、人民路的建设项目;(5)其它道路重点地段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非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对符合国家及菏泽市技术标准的项目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市规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投票表决;评审意见进行批前公示;公示结束后,评审通过的项目及公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进行批后公示(具体公示项目内容及方式见附件)。上述程序从受理日到审批日在三十个工作日完成。2.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内容为除市政府审批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及其他所有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为: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对符合国家及菏泽市技术标准的项目受理并研究意见;研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综合公示意见形成最后审批意见;建设项目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公示。上述程序从受理日到审批日在二十个工作日完成。
市政府及市规划局审批建设项目的程序不能减少;次序不能颠倒;上一环节否定后不得再转入下一环节。凡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的建设项目审批为无效审批,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二、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审批
市规划局要按照市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的总体部署,确定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按照高起点、高水平的规划要求,邀请国内一流规划设计队伍进行规划设计,重点规划项目要公开进行方案征集;要放开规划设计市场,积极引进高水平的设计队伍参与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城市规划的可实施性和科学性;规划设计成果经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布,使市民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进而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