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应当载明该政府令的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公布的应当载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文件名称、通过日期和公布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菏泽政报》和《菏泽日报》上全文刊登。《菏泽政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三)需要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精神,适当扩大或缩小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解释的请求。
第三十八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和理解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解释要求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修改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市政府法制机构10份,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向省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