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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活动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给予保障。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级报刊上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听证会。
  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就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实地调查研究,征求基层有关政府、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三十条 对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准备一式25份报送秘书长,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分送各位市长及有关人员审查,一般审查时间为3-5天,届时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将市政府各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审查修改意见收回,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修改,形成审议稿。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形成审议稿、起草说明一式25份,报送秘书长,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审议稿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报审查意见,并对市政府领导的审议意见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审议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修改,形成审签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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