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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加强财源建设,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严格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一)工商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相互交流制度,定期将业户开业、注销、变更登记情况相互传递给对方,确保将所有经营业户全部纳入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管理。
  (二)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要对各类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进行全面资格核查,并切实加强对该类新申请企业的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资格。
  二、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市政、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信息及资料。
  (二)地税部门要与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承建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以及转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部门登记的同时,办理涉税事宜。
  (四)建设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菏单位)与承揽、中标施工企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要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作为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单位,负责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凡未领取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建设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施工(栋号)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代征税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前,要预留应缴税额两倍以上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清缴。凡在我市境内施工的企业,必须使用“山东省菏泽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六)地税部门要定期会同建设、计划、工商、财政等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二)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时,凡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山东省菏泽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强化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运营营业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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