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搞好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搞好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搞好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88号)精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掌握婚姻登记情况,实现民政和计生工作资源共享。婚姻登记是计划生育管理的基础,准确掌握婚姻登记情况,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计生部门要在每月月初到民政部门查询上月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资料,从数据库中提取相关数据,及时掌握育龄人员婚姻信息,并随时把有关情况通知各乡镇,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调整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的工作,及时调取、复制数据库文件资料。因无故拖延或不予配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优先优惠政策,强化利益导向机制。民政部门在落实扶贫、救助政策时,要优先考虑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对每年救助计划生育户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优先优惠措施,及时提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