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县区开发区(园区)的通知
(菏政发〔2003〕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3〕67号)和《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园区用地的处理意见》(菏政发〔2003〕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园区),巩固我市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各县区批准或命名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即:菏泽市牡丹工业园、东明外商投资工业园、定陶县经济开发区、单县单城镇工业园、曹县上海工业园、巨野县工业园、郓城县工业园予以撤销。并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批准或命名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必须按市政府决定全部撤销,摘掉牌子,取消建制和编制,撤销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区乡镇、行政村和企业一律不准设立开发区(园区),已自行设立的,由各县区政府下文予以全部撤销,摘掉牌子,取消建制和编制,撤销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县区批准或命名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符合条件拟保留的,也应先撤销名称、编制、摘除牌子,切实按照国务院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加强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78号)进行整顿、规范,优化布局,规范用地,待国家出台各类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的验收标准和政策界限,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
四、切实处理好各类开发区(园区)撤销后的土地问题。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要退回原单位复耕,恢复原用途。已开发建设的土地,按照建设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原则,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所在地政府要依法收回土地,能够复耕的要尽快复耕。此项工作要在12月31日之前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