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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七)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在社区、企业和流动人口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管理制度,为育龄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流动人口家庭解决好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租房等问题。要建立市、县、办事处、社区等不同层次的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志愿者人才库,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为社区育龄群众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
  (八)规范人口信息管理办法,构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要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全面推进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化。2006年前建立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依托政府和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的信息网络,构建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数据库,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上查询,流动人口信息异地查询。
  各街道办事处要针对人员流动性大,情况变化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社区居委会应切实掌握本区域报告期内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做到区有平面图,楼(院)有统计表,户有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三、加大管理力度,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做好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实施城市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建设,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搞好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领导保障。
  (二)强化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房产、规划、文化、广播电视、工商、计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时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各种问题,逐步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公安部门要认真研究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如何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配合计生部门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大力宣传晚婚晚育,保证城镇女性初婚晚婚率达到90%以上。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加强对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人员的管理,搞好跟踪服务,加强与其居住地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及时掌握他(她)们的婚育情况。房产部门要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计划生育有关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生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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