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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菏政发〔200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市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及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3〕7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改善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促进城镇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任务目标。在全市街道办事处、县驻地镇(其他乡镇参照执行,下同)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各类企事业组织和经济园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综合治理;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体系。合法生育率要保持在98%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7以内,晚婚晚育率保持在90%以上,尽快使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
  二、加快改革步伐,健全适应城镇特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一)理顺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要把辖区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特殊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抓好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抓好所有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已婚妇女档案,准确记录各种计划生育信息,落实计划生育主、协管制度,确保管理无空档,服务不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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