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菏政发〔2003〕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迎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市政府研究确定,取消、下放145项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项目的实施工作,做到令行禁止,不允许将已取消的审批项目“改头换面”继续执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管理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我市经济实现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附件:菏泽市人民政府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45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11项)
菏泽市农业局(4项)
审批事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审批事项2.国有水域捕捞许可证
核准事项3.家畜改良站、单独孵化厂生产经营许可
审核事项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
菏泽市统计局(1项)
核准事项5.统计基本单位登记(改为备案)
菏泽市卫生局(10项)
审批事项6.婚前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审批事项7.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许可(并入公共卫生许可)
审批事项8.放射装置工作许可(并入公共卫生许可)核准事项
审批事项9.核发健康证
审批事项10.食品卫生许可(并入公共卫生许可)
审批事项11.医疗机构校验(并入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变更)审核事项
审批事项12.食品、化妆品、医疗广告审查
审批事项13.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设置(并入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变更)
审批事项14.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消毒药械申报、换发卫生许可证(并入公共卫生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