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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菏政发〔2003〕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做好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谋职业人员的范围必须是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而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由本人在当年安置工作之前向所在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本人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由公证部门公证。
  三、城镇退役士兵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补助费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2〕145号规定的标准发放。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
  (二)除对依法颁发的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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