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园区用地的处理意见
(菏政发〔2003〕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等通知精神,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我市各类园区违规用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下放审批权、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园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原则:全面清理、突出重点、依法处理、坚决纠正。
二、清理范围
各类园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处理意见
(一)凡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要严格执行批准规模、规划和位置。对擅自扩大规模,调整园区规划,改变园区位置的要认真清理,依法处理。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面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二)凡越权批准或自行设立的园区,都必须认真清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已发挥一定经济效益的园区,经依法处理整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一律撤销,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并要依法追究批准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