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三级疫情时,由县区政府负责疫情的扑灭和处理;发生二级疫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区进行疫情的扑灭和处理;发生一级疫情时,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指导下,市政府负责疫情的扑灭和处理。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本辖区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并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4)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对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8)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9)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2、计划部门: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制订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督促协调防疫物资的采购、供应等工作。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等所需资金,切实做好防疫经费的管理与监督。4.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及其产品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8.卫生部门:负责人群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及时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沟通疫情情况。9.经贸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场的防疫工作。10.宣传部门:负责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