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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依法逐级向上级机关请示,并可向有关机关提请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建议。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于7月1日前公布。
  四、积极搞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建设,切实做到所有的行政审批单位都要进入审批大厅,所有的审批事项和行政收费都应在审批大厅完成。
  五、切实做好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保障工作
  (一)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菏泽市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贯彻工作。
  (二)做好经费的保障工作。《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规定,做到令行禁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可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行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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