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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字[2003]335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字[2003]335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工作的通知
(菏政字〔2003〕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3〕335号)已印发给你们,为搞好我市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资增量。企业职工工资增量以2002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608元)为基数,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基数的10%(即1061元),上线为基数的16%(即1697元),下线为基数的4%(即424元)。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量。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弱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少数生产经营困难、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4%)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或停产、半停产企业,没有能力支付企业职工工资的,不得给职工空长档案工资。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也不能增长;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论经济效益好差,在补发完拖欠职工工资以前均不得给职工增加工资,不能因给职工增加工资而加大拖欠工资数额。企业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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