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政发〔200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已于2003年8月29日发布施行,这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失业保险调剂金,适时实行全市统筹。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其中5%为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缴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每年递增10个百分点,最高为35%。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市统筹。
县区当期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够使用时,应当先使用历年结余。使用结余后仍不敷使用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的失业保障基金余缺、参保指标完成和失业保险费征缴以及调剂金上缴等情况综合审核确定后拨付。
二、失业保险费的交纳时限及资金来源。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逐步参加失业保险,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3月31日。逾期不参加或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失业保险费的交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负担的部分: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分期或一次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剩余的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