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不具备资格非法实施放环、流引产、男女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利用B超或其他技术手段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伪造、编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故意瞒报、漏报、虚报、错报出生人口、婴儿性别或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
(七)纵容、容留、包庇他人违法怀孕或生育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索取、收受财物,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社会抚养费的;
(九)其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传真、网络等形式举报,也可来访举报或委托他人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向举报受理机构如实报告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门牌号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事实和有关情况。属违法生育的应说明出生时间、胎次、性别、隐瞒地点、抚养人姓名、住址等。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署名举报、匿名举报,也可以自编代号密码举报。代号密码可以用汉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等。
第四章 受理与查处
第十条 各级计生、监察、信访等部门均可受理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举报箱,有条件的可建立举报接待室或举报网站,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举报。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认真受理每个举报案件,受理人要详细进行登记、记录,并及时呈送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及时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或批转、转送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受理机构自受理或接到转办之日起,应在30日内调查完结,并移交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