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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及时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
  第三条 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办理举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办理举报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对本市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举报:
  (一)违法怀孕、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为他人出具或办理假户口、假迁移、假离婚、假调动、假生育证、假节育证、假收养证、假死亡证明、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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