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在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顺价销售的同时,加强了收购资金的管理,基本上实现了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又有所抬头,有的粮食购销企业违反国务院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销售政策性库存粮食不向农发行报告,销售货款也不存入农发行,擅自“体外循环”或挤占挪用;还有的企业在前几年代农储粮严重亏库的情况下,转嫁危机,用政策性贷款所形成的粮食库存公开向农民兑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国家粮食收购资金政策的顺利落实,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安全,必须予以纠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管理,现做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粮食收购资金管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收购贷款是国务院专门安排用于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性资金,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势必削弱今后政策性贷款的投放能力,对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正处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各县区政府对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从执行国家政策和优化自身发展出发,切实加强对粮食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管理。
二、要搞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规定,做到粮食销售前向农发行报告,销售后货款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不得转移货款搞“体外循环”,坚决堵住挤占挪用的源头,严防发生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对已发生挤占挪用的,要坚决采取措施,限期组织归位,并按照国务院《
粮食收购条例》和《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