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用电附加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菏政发〔20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城建用电附加一直是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用电附加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1998年全省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发〔1998〕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城建用电附加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用电。城建用电附加征收标准为0.01元/千瓦时。
二、城建用电附加必须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减免。
三、财政部门要设立城建用电附加专户,专项用于核算供电部门代征的城建用电附加。
四、城建用电附加委托菏泽供电公司负责收取。菏泽供电公司必须按规定足额征收,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建用电附加上缴指定的财政专户。
五、菏泽供电公司可以提取不高于1%的代征手续费。手续费必须由财政部门拨付,不得坐收坐支。
六、城建用电附加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配电工程,主要用于路灯电费及城市排水支出。城建用电附加收归财政后,城市路灯电费等应按月及时支付。城建用电附加支付城市路灯电费后的剩余部分,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管市长批准后拨付,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若城市附加不足以支付路灯电费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城建用电附加,物价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监督收费标准,财政和市政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资金管理、项目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建用电附加的审计监督,切实规范城建用电附加的征收和使用。
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