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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改革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改革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价工[2005]14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接《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发〔 2005 〕 134 号)文件,省物价局对原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收费办法进行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改为综合费率收费,综合费率统一为 24% (含安全基金)。

  二、取消第二道经营环节收费和批零差价。

  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中的运杂费在综合费率外另加。其中进货运杂费率为 13% ;销货运杂费标准按车型区分:一吨载重车为 2.0 元 / 车公里,二吨载重车为 2.9 元 / 车公里。运杂费标准暂行一年。

  四、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标准计算。

  五、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

  出厂价格×( 1 +综合费率)+(出厂价格×进货运杂费率)+销货运杂费+税金。

  六、凡不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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