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贯彻省物价局、改革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价工[2005]14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接《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发〔 2005 〕 134 号)文件,省物价局对原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收费办法进行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改为综合费率收费,综合费率统一为 24% (含安全基金)。
二、取消第二道经营环节收费和批零差价。
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中的运杂费在综合费率外另加。其中进货运杂费率为 13% ;销货运杂费标准按车型区分:一吨载重车为 2.0 元 / 车公里,二吨载重车为 2.9 元 / 车公里。运杂费标准暂行一年。
四、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标准计算。
五、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
出厂价格×( 1 +综合费率)+(出厂价格×进货运杂费率)+销货运杂费+税金。
六、凡不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