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实行对这些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一年内凡发现一个县区存在2处、一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一个县区存在3处、一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以及县区、乡镇属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2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县区一切评优资格。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要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把“双基”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按照“双基”工作的十条标准,制定工作考核办法,促进“双基”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环保、卫生、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市政、邮政、通信、旅游、林业、经贸、外经贸、各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要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网站、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参与“平安菏泽”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把“平安菏泽”建设与安全生产监管有机地结合起一起,按照分工,抓好重要环节、重点部位、重大节日及重要时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市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各县区要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各县区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