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菏政发〔200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突破菏泽”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双基”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突破菏泽”,实现“三三一一”目标,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奋斗目标。2004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重大事故发生起数不超过3起,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年。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严格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国家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我市不再报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非法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的业户要坚决查处。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要严格把关,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