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信访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精神,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地,统一兑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制定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实行统一收取,专户储存,按时支付。不允许多头批地,不允许多渠道支付资金,不允许克扣、挪用、拖欠、抵顶,不允许补偿资金不到位随意报批土地。无论是何种性质的用地,只要补偿资金不到位,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土地。
二、严格执行公告、登记、听证制度。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和补偿公告,是征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不公告或假公告。要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公开补偿办法,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被征地群众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要及时举行听证,不得强行占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偿资金的支付结果要及时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以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三、继续加大清欠征地补偿力度。各县区对土地清查工作中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措施加以解决,补偿资金不到位的,6月中旬前必须全部补偿到位。要建立清欠工作责任制,一案一组,责任到人。决不允许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决定从4月6日起建立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日报制度,各县区要于每日下午4:00前将本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在做好清欠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搞好对征地补偿方式的调研工作,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方式,以便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四、认真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对各类土地信访案件,各县区要组织专门人员,实行一案一组,限期解决,确保责任到人。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建立土地信访案件周通报制度,各县区每周五下午5:30前将上周土地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及时通报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