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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9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的财政补贴标准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和非强制免疫疫苗费用,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疫区扑杀补助经费市财政承担20%,其余的由县区承担;强制免疫和建立省边际免疫隔离带的疫苗费用,市每羽补助0.02元,其余的由县区承担;其他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市每羽补助0.02元,其余的由县和农户承担。
  二、多措并举,确保扶持养禽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我市是一个畜禽养殖大市,要以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鲁政办发〔2004〕19号文件为突破口,多措并举,促进我市家禽业健康发展。
  (一)搞好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工具,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把国家、省的扶持政策和市里的实施意见送到村,送到场(厂),送到户,确保禽类养殖户和相关企业不折不扣地享受到政策实惠。
  (二)做好计划。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农业、畜牧、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家禽业情况和落实政策所需资金进行一次调查摸底,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明确分工。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给予的财政补贴,由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抓好实施。2004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资金和用于市场开拓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等部门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帮助、督促企业做好贷款资金的实施。其他涉及税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等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实施。
  (四)抓好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原原本本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里将组织力量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哪里出了问题,就追究哪里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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