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意见
(菏政发〔200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近年来,我市高中教育快速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但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市高中教育阶段教育普及率相对较低、薄弱学校相对较多、班额普遍过大、骨干教师外流严重、优质高中教育资源较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整个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瓶颈”。为进一步加快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提高基础教育水平,为我市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和劳动者,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走外延扩张与内涵发展并重、以内涵发展为主的路子,充分挖掘和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深化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我市普通高中教育质量。
(二)发展目标。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办学规模。到2005年,初中毕业升入高中的学生达到9万人,升学率为55%,在校生达到26万人;到2007年,初中毕业升入高中的学生达到9.5万人,升学率为70%,在校生达到28万人;到2009年,初中毕业升入高中的学生达到10万人,升学率为85%,在校生达到30万人,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提升普通高中的整体办学水平和质量。到2005年,全市信誉较高的高中都要建成一所民办形式的分校,各县区都要建立1-2所现代化高中。到2008年,所有高中都要创建成市级规范化学校,城市和部分农村高中要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每个县区创建1-2所省级示范性高中,全市建成4-6所国家级示范性高中。
二、深化改革,构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新体制
(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实行政府办学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办学的新体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外商、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投资举办高中,并允许投资者按规定取得合理合法的回报。优质普通高中在保证办学规模和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可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性质的分校,新增部分按民办机制运作。新建的高中学校要积极吸收社会资源,可以采用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支持大企业(集团)、个人实行捐助或设立教育奖学金、冠名校园标志性建筑等多种形式,在公办学校投资建设教学设施。支持薄弱学校通过改制举办特色高中,支持发展兼有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综合性高级中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扩大高中规模。在确保原有招生计划不减少并有所增加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的公办高中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招收部分择校生。
(二)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校长选聘制、职级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大公开选拔校长力度,公开招聘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懂业务、善管理、实践经验丰富的校长和副校长,充实高中领导班子队伍。依法规范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教师聘任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扩大学校分配自主权,逐步完善向一线教师倾斜、优绩优酬、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学校建立名师培养机制,对名师给予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