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5〕28号 )
为贯彻落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及驾驶员收费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省公安厅,省农机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并就我省贯彻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1、使用检验设备进行检验,汽车每车每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每次60元。
2、人工检验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免费复检一次。第二次以上的每次复检减半收费。
三、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如下:
1、汽车、低速货车每人每次560元;
2、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人每次280元;
3、持军、警、境外驾驶证申请换证者,残疾人申请考试者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4、对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时,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其中科目一(理论考试)减半收取。
5、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重新考试时,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考试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记分规定分值重新考试者按规定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