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文件要求,为维护统一着装的严肃性,制止擅自着装行为,市政府研究确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对统一着装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对于纠正不正之风,规范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抽调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有关人员组成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县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搞好自查自纠。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单位,要按照国着装委字〔1992〕2号文件规定,对本单位的着装范围、着装标准、自费比例、资金来源等逐一核对,进行自查自纠。凡超范围着装的,要收回已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凡应该由个人负担的着装费用而没有收交以及擅自提高着装标准超规定部分的费用,要限期由着装部门负责如数收缴,并交入同级财政。
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单位,要对本单位服装的发放范围、着装标准、自费比例、资金来源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已发放服装及佩带标志要一律收回。
自查自纠工作要在6月底前全部结束。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就自查自纠情况写出报告,报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由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对各县区和有关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写出检查验收报告。对违反统一着装规定的各类服装及其佩带标志,要上交同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进行统一处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中,对拒不纠正和自查自纠不彻底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