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灵活运用有关政策,促进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折抵、置换指标有偿调剂。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如废弃窑场复垦),经确认后,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按100%的比例与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指标进行等量交换;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工程措施,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充分的农用地,进行综合治理,将整理净增加的耕地,可按60%的比例折抵为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取得的指标为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和以农用地整理折抵方式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归投资者所有,经批准,可以易地有偿调剂使用,指标有偿易地调剂所得资金,归投资者所有。
3.实施国家、省、市全额投资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统一纳入省、市级耕地储备库,可有偿转让,所得资金经省、市批准后,可专项用于县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施国家、省、市补助项目,其新增耕地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分摊的面积外,可作为占补平衡指标使用。
4.各级政府要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重点来抓,并继续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力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荒芜费要全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各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保证专款专用。土地出让金要拿出20%的比例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足部分也可从耕地占用税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对资金收缴、管理使用中成绩突出、每年均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有余的县,市将在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着重抓好窑场废弃地的复垦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窑场废弃地的复垦工作。采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谁破坏、破复垦”的法定责任,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耕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工作。各县要以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通过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使中低产田变为高产田。目前,我市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为188平方米,已超过省规定的68平方米,因此,各县要以农村居民点现状为基础,划定范围,10年内不准擅自扩大农村居民点面积。各级政府要本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居民点整理,促进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人居条件,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