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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意见
(菏政发〔200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共开发整理复垦土地13162公顷,新增耕地10027公顷。但是,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土地供需矛盾、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日益繁重。在实施“突破菏泽”战略的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利用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
  (一)总体目标
  为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菏泽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我市2001-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总目标为:开发整理复垦总面积150753公顷,增加耕地20069公顷,其中:整理低产田总面积124850公顷,增加有效耕地8944公顷;整理农村居民点总面积7879公顷,增加耕地2032公顷;复垦工矿废弃地总面积6836公顷,增加耕地2525公顷;开发未利用地11186公顷,增加耕地6566公顷。
  (二)用足用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激励政策
  1.通过减免税费,给予补贴、奖励,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且符合开垦条件的荒山、荒地、荒滩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归其使用,使用期不少于30年,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继承和有偿转让;从事粮食、林果业、养殖业生产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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