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三)审查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后,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经批准设立的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市重大科技贡献奖的奖励范围: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市重大科技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两名。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公认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四)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市重大科技贡献奖不分等级,奖金为每人30万元人民币,由市财政据实列支。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6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奖金3000元人民币;三等奖奖金1000元人民币。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市科技进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市重大科技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