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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荷泽市人民政府令
([2004]第1号)


  《菏泽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菏泽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条 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安监、公安、建设、房产、财政、卫生、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及时解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学校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处理预案。
  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管理,保障师生安全。(三)实行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四)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结构不安全的校舍,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检测、鉴定。(五)督促学校做好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六)督促学校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七)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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