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有无采取重复检查乱收费的;
4、疾病预防机构的预防、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防疫药品价格是否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执行;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将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和明码标价。
三、检查的组织、分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此次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局负责市属药品经销企业;市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铁路系统疾病预防机构)及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中央在蓉单位、部队(武警)、工矿等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检查。各区(市)县负责本级及乡镇以下药品销售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检查。检查期间市局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区(市)县的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并采取抽查、复查及下查一级等方式对各区(市)县1-2家单位进行检查。市局将对影响大的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单位;对去年检查处理过的价格违法单位进行重点复查。
(二)检查时间:此次检查从2005年10月13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各区(市)县在专次检查实施前要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组织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主动汇报协调,认真组织安排。近年来,我市已连续多年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及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区(市)县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特别要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沟通协调工作,认真组织、合理安排、不走过场,有效地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突出检查重点,讲究工作实效。要特别加强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加价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在去年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查,对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单位要从重处罚。
(三)利用新闻舆论,加强宣传力度。在检查工作中,要充分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同时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单位,也要给予正面宣传。
(四)增强调研意识,认真做好总结。要将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特别是对药品招标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材料、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过度上涨等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政策完善和改革的深化。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请各区(市)县物价局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及书面总结于2006年1月5日以前报送成都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