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价检[2005]182号 )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8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中央在蓉单位、部队、武警、工矿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以及其他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4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重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特别是2005年10月10日起政府降低22种药品零售价格(含省物价局降低22种药品国家未列剂型规格的价格),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的现象。
  2、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3、药品经销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明码标价;药品价格是否按规定公示。
  4、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以及以收取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
  (二)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成都市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成价费〔2004〕35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二)的通知》(成价费〔2005〕81号)及《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三)的通知》(成价费〔2005〕143号)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提高等级或者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虚高进价、乱加价、乱收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重复使用等方式变相多收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