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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六)入学前已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的毕业生,经入学前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编制部门认定属实的,可以回原单位就业。
  五、搞好管理服务,确保毕业生尽快就业
  (一)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各县区、各学校都要设立专门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指导服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利用,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hezers.com)的网络优势,加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二)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为毕业生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严格执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三)大力接收引进高学历急需专业毕业生。市直事业单位接收“双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县区直事业单位接收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可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各县区要设立专项接收和引进高学历急需专业毕业生基金,基金的筹集可由财政拨付50%,纳入重点引进毕业生的单位(非财拨单位)自筹50%的办法解决。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接收引进高学历层次急需专业毕业生的使用培养办法和待遇落实监督办法,使接收引进的人才留得住、用得上、充分发挥作用。(四)帮抚“特优特困”毕业生就业。我市生源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在参加市、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收毕业生考试时,增加本人考试成绩10%的分值。到毕业次年6月30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省级优秀毕业生及特困家庭毕业生,由生源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就业。(五)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的推荐力度。对来我市报到的未就业毕业生,要以县区为单位建档、立卷,专门管理,并纳入“菏泽求职毕业生数据库”,通过菏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市内外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帮助毕业生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各县区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组织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践锻炼。毕业生在“基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六)做好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培训工作。毕业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由组织培训部门的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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