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鼓励措施,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户口可落在人事代理部门的集体户口上,其档案、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所在人事代理部门,由人事代理部门为其代理转正定级、人事档案管理、保留相应身份、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人事服务工作,代理各种社会保险金交纳、出国(境)政审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市内任何接收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和民营事业单位都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满三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我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考试时,增加本人考试成绩5%的分值,以后每多工作一年,再增加1%的分值。
(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行政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待遇;从工商部门发照之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3年内免收登记费、证照费、管理费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自主创业毕业生在参加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或招考人员时,开业满一年的,增加本人考试成绩5%的分值,以后每多经营一年,再增加2%的分值。对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三)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灵活就业。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困难的,可经所在办事处或乡镇财所核定后,由县区级财政在不低于所在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列支或补助。在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志愿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毕业生以灵活、临时方式从事短期工作的,可以办理正式就业手续,也可以暂不办理正式就业手续;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享受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四)鼓励毕业生深造学习。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普通大专、中专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毕业后到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成人高校继续深造学习,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后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可按取得的最后学历就业。
(五)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可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入伍通知书》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菏泽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