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4〕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菏战略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政治稳定,关系着加快菏泽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6号)精神,有效配置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资源,实现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为依据,围绕实现“三三一一”目标,深化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努力拓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努力实现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二、就业范围和对象
(一)国家普通全日制学校统招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我市紧缺急需专业国家统招专科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不受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对外地生源的非紧缺急需专业专科、中专毕业生实行准入制度。对于就业单位接收,主管部门同意,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毕业生,可在市内就业。否则,不得接收外地生源的专科、中专毕业生。
对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和全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各类企业单位,可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范围内自主接收毕业生。
(二)师范类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主要面向教育系统就业。在各级公办学校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须按照我市事业单位招考毕业生的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录。
三、就业、报到、落户办法和程序
(一)就业办法。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办法。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也可另择单位就业。(二)就业程序。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并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到市或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三)办理改派。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一年内毕业生和就业单位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须按有关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解除就业协议并办理改派手续。(四)报到、落户办法。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或由毕业生本人,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和落户审核手续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后3个月内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原件到生源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经审核、确认、开具落户介绍信后,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在市、县区人事代理部门代理人事关系的毕业生,落户手续按人事代理部门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