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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菏泽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菏泽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意见
(菏政发〔200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规范城市综合开发行为,维护城市综合开发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菏泽城区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旧城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开发实施规范化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加快菏泽发展战略,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以改善人民居住条件为目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总揽,强化项目管理,规范开发行为,完善配套设施,实现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以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城市综合开发不仅要考虑开发企业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更应重视开发建设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规范化管理,使三者协调一致。二是通过规范开发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特别是住宅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三是开发项目要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开发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四是所有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实施高质量开发建设、高标准配套建设和高水平管理。五是开发项目的提出、确立、取得、建设、经营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1.严格开发项目管理。一是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菏泽城区内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一律由市政府总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出让,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会同计划、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今后一个时期开发规划,建立综合开发项目库。对于年度开发项目,根据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的要求和市场需求,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库中筛选,并适时向外公开推出。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开发总量的有效调控,使城市综合开发规模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促其良性发展。二是实行“阳光开发”。开发项目确立后,由市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价款测算,拟定项目价款底价及相关政策。经城市综合开发委员会研究,报市政府审定后,市开发办会同国土等部门依法组织项目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确定项目开发者。开发企业取得项目开发权后,要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要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包括开发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开发项目价款与支付方式、拆迁要求、设施配套要求、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物业管理及违约责任等。开发企业按规定交清项目价款后,由市开发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建设相关手续。三是严格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进行项目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对项目进行更改。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者必须与开发企业相一致,严禁非法合作开发建设。
  2.加强开发经营管理。一是严格开发项目转让管理。转让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二是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三是大力推行规范化物业管理。开发项目在开发建设时,要按规定留足物业管理用房和居民社区用房,必须确定好物业管理单位,制定各项制度,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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