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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加强管理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加强管理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4〕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的管理,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区所设立的管理部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各县区管理部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与监督管理。
  二、各县区管理部暂由县区财政局代管,其人员、工资、经费仍归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责,选配业务精湛、政策观念强的同志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县区管理部人员配备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兼职。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推行情况对各县区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归集率、业务操作规范情况等。
  四、各县区管理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规范操作。
  (一)管理部必须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单独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二)管理部要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设立明细帐,并及时记载缴存人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
  (三)管理部必须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时为每一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计息,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买国债的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意见确定。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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