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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菏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菏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菏政字〔200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于2002年9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开始编写,2003年6月编写完成,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9月批准,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现就《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对不符合《规划》和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各县区政府在组织实施《规划》工作中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县区政府要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及应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特别是煤炭资源开采后续产业的策划工作。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压缩生产成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及其产品的优化和升级。按照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互通互动,地方和矿山企业互惠互利的原则,引进一批大项目、大企业、大产业,拉长煤炭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地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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