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试点单位。从2004年开始,市从9个县区各选择1个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的乡镇、办事处(菏泽开发区除外)作为市级试点单位。同时鼓励县区自行试点,每县区的试点乡镇、办事处至少1个。市级试点单位的产生,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乡镇、办事处自行申报,县区签署意见后于8月15日前报市,市在8月25日前确定试点乡镇、办事处。
(二)奖励扶助对象。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给予奖励扶助。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市级试点单位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市级承担50%,县级承担50%。县级试点单位奖励扶助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五)试点工作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市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4.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件利国兴邦、造福于民的大好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抓好督促落实。各试点单位务必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提高对做好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具体方案,报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要搞好基线调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计生、财政部门相互制约的资金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客观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人。
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主动与公安、民政部门协调,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金纳入预算,建立专户,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新闻宣传机构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措施,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者,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